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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各国金融监管的改革.ppt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10/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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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各国金融监管的改革.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范言慧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理论
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手段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各国金融监管的改革:英国
1997年5月20日,英国工党政府宣布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将包括英格兰银行、证券和期货管理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私人投资管理局等9家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责移交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简称金管局,FSA)。
2000年5月下议院通过《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该法确认成立FSA,并赋予其监管金融业所需的全部法律权限。
自2001年12月1日起,原有的监管机构一律停止运作,原用于监管金融业的种种法规一律为《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取代。
英格兰银行、财政部、 FSA三者的分工:
英格兰银行负责英国金融和货币体系的整体稳定及其基础设施(如支付系统),特殊支持作用。
财政部负责金融监管法规和制度的整体框架建设和支持。但并无具体操作职能。
FSA接管了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并承担监管银行业、住房抵押贷款互助会、保险业和投资业的职责,此外它还监管伦敦证券交易所、泛欧交易所等交易所和清算所,负责通过上市局监管和批准企业进入官方牌价的事宜。
各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日本
二战后,最初日本追随美国建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同时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受英国影响由分业经营转变为综合经营,日本金融监管体制也转变为混业监管
1998年4月,国会通过了《新日本银行法》,该法将大藏省长期以来拥有的一般性监管权、业务指令权、日本银行高级职员的任免权等统统废除
1998年6月22日,由大藏省的金融检查和监督职能分离而新设立金融监督厅(2000年改称金融厅)。大藏省只负责管理涉及国家财政的金融破产处理制度及金融危机管理的计划立案。其对金融机构的许可、批准、命令、检查、监督、执照的吊销等职能均移交金融厅
目前的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它主要负责政府财政职能,但为确保稳健的财政和对国库进行有效管理,维护货币信用和汇率稳定,财务省仍继续负责波及面较大的金融破产处理制度及金融危机管理制度的计划和立案。
金融制度的计划、立案和金融监管主要由新设立的金融厅全面负责。
各国金融监管的改革:美国
美国是典型的多头分业型监管模式。自1913年以来,美国建立了相当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美国政府承担监督和管理金融机构职责的机构在联邦一级有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宅贷款管理总局、存款机构总署以及全国信用社管理总局。
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银行持股公司法》,要求控制两个以上银行的持股公司向联邦储备委员会登记,若得不到州的允许,禁止州外持股公司的控制,1970年又通过〈银行持股公司修正法〉,要求控制一家银行的持股公司也受到联储的管制,将非银行限制在与银行业务有关的范围内
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明确了“功能监管”的原则。按照该原则,金融实体,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承担“基本”监管责任。对于那些从事多种性质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或金融集团,特别是对金融持股公司,法律规定联邦储备系统综合监管。
美国新的监管制度特征为伞式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根据《法案》,联储是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互助基金、保险与商人银行等业务的金融持股公司的伞式监管人,负责金融持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持股公司又按其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人的监管。
联储必须尊重各附属公司的监管责任,尽可能采取其检查结果,以免造成重复监管。该法既强调了联储的合并监管职能,又要求联储与货币监理署、各州银行厅、证监会、各州保险厅等不同行业的众多监管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
金融监管的内容
市场准入
市场运作过程
市场退出
资本充足率监管
流动性监管
业务范围的监管
贷款风险的控制
外汇风险管理
准备金管理
管理与控制
拯救
完全退出市场
放宽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