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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法律地位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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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法律地位分析.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9/5/17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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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法律地位分析.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2017年6月14日我国教育部公布了全国高等学校名单,通过研读该名单得出,教育部有意识地将国内高校分为两大类第一,普通高等学校独立院校也囊括在内;第二,***高校。二者的概念区别明晰,前者强调的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审批流程所创设的高校,其主要面向各地的高中来招生,各被教育对象只有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才可进入的以高等教育为目标的全日制独立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属性的学校。后者着重强调的是,以教育部门所规定的设置标准以及法律所要求的审批程序为基石而批准创建的,经过***高考考试,以高中学生或同学历的在职工作人员为招生对象,借助函授等模式来实施教育的学校。这两大类高等学校中都包含有民办高校。所谓民办高校其实是指,政府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借助于非财政性经费,依照法律规定所创建的符合教育部规定的高等学校。数量上,我国目前拥有2914所高等学校,其中,有2631所为普通高校囊括了265所独立学院,283所为***高校;就整个国家来说,民办高校的数量达到747所,具体来说的话,有746所为民办普通高校,仅1所为民办***高校。%。可见中国的民办高校在飞速发展的教育产业中是重要的组成之一,其对社会和市场的影响力不容忽视。 。众所周知,法人其实即是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而学术界所提及的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则着重指的是,民办高校是享有法人资格的一种独立的社会组织。作为基础和前提,法人属性问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民办学校的生存以及发展。就我国来说,各民办高校通常都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来申请登记的,最终成为民办非企业的法人。民办高校的民办非企业法人使得民办高校处于一种尴尬的法律地位中。首先,民办非企业法人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以前,我们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来加以操作的。但是系统剖析《民法通则》可以看出,该法第三章把法人属性细分成机关法人、企业法人等四大类别。此法是我们认定法人法律属性的重要依据,可以说其发挥着上位法的作用,但客观地说,民办非企业的法人属性并不属于上述四大类别的任何一大类;另外,其法人属性的配套设施还存在着较大漏洞;基于此,这样的法人属性也导致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平等权利难以落实。 。法律地位,也即我们所说的法律层面的人格,具体阐释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各主体所独立享有的法律权利以及必须要肩负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资格。换言之就是,法律主体在与其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具体位置。民办高校作为法律主体,其权利与义务其法律地位决定,甚至民办高校中的教师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由他们所任职的民办高校在法律上的地位所决定的。若是在法律地位层面没有得到合适的位置,那么,民办高校就不能有法可依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这对于其实现健康发展产生了较为恶劣的影响,更会导致教育事业和市场的混乱,也会成为阻碍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障碍。 。从法律视角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性质各异的社会组织所获得的政策待遇是存在着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