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和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T)签注须知
一、申请对象
(一)在我市就业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持有有效的《深圳市居住证》;
2、已连续在我市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
3、不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二)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探望在港澳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或者三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的,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
(三)与香港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且已申请夫妻团聚类单程赴港的申请人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
三、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首次申请、换发、补发通行证或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新办证件的相片要与该回执一致)。
(三)提交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和个人资料页,个人身份资料有变更的,还须提交变更页;集体户和代管户申请人可不提交户口簿首页),交验原件。在我市就业的非深圳户籍居民,还须提交深圳市居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在我市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五)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提交该通行证原件,通行证有效期须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30天以上。
(六)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遗失、损毁补发的,还须提交书面遗失、损毁声明。
(七)提交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2、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就业、就学的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和逗留签注等证明复印件。
(八)亲属关系证明书(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其中探望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父母、子女的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其他亲属的须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九)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未在我省申请单程赴港澳定居的情况下申请探亲签注的,须面见港澳亲属并拍摄现场人像。
(二)父母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经核查出入境记录,确认子女常住在香港的,可审批赴香港探亲;对于子女不常住在香港的,不予批准探亲。
五、受理方式
申请人每次申请均须本人亲自前往就近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递交申请。
六、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七、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30日。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八、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100元
多次有效签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