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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docx

上传人:小泥巴 2014/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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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
世界农业发展史表明,农村合作经济不仅构成了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发展所依赖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基础,而且事实上已成为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主要标志。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现在提出了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最广泛发动农民主动参与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创新性地建
立高效的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实现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突破性发展。目前在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些组织大多数是在对旧体制内部修补性的改良的基础上产生的。
其中,行业协会、农村基层组织、农技站、基层供销社都是政府基层组织,这种政府介入农村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环节的组织模式,由于沉重的“制度遗产”,再加上产权不清,组织机构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明确等情况,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面表现得并不得力,这些组织无论是在生产规模上、还是在经济组织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业主要投入中品种,资金、化肥、农药、种子以及产出的加工、购销领域等基本上被这些相关部门垄断了,而任何可以凭借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的部门都会坚持并加强原有制度。这些年政府增加投入的结果是:一方面投入大多数下达到有关部门,转变为部门利益和乡村基层负债的增加;所有的这些因素累加起来表现为这些政府基层组织创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完成我国农业与国内外大市场的对接并且农民的合理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而由于这些组织大多的组织形式也类似于以前
“政社合一”的农业合作社组织模式,农民对此类组织的信任度、参与度还很低,特别是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还未形成气候的情况下,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并不多。所以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依靠在旧体制内部修补性的改良是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突破。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公共服务,公共选择的新公共管理这一当代行政改革的主导理论认为:“没有任何逻辑理由证明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机构来提供。”新公共管理的核心就是民营化,赋权于民让他们满足自身在生产经营环节中共同的需求,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经验也证明了政府介入农业生产经营环节,是一大失误。应当让民有、民营、民管化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的宗旨。
但是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成长壮大过程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仅仅作为一个民营自助的组织难以担负起我国农业发展这一历史重任,政府应当首先充当一个“有为”的角色,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一个民营官助的组织,尤其是在其创建阶段,全面介入组织的组建,由政府任命政府官员担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会长等组织重要领导干部,社员投资入股的股金在组织发展初期可参照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初的模式由政府垫资。然后待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工作完成以后,尽快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撤回,再实行直接选举。以实现政府管理从
“有为”到“无为”的转化,实现真正的民营。
同时,传统的政府治理中另有一个误区就是忽视政府服务提供与服务生产的区别,进而错误地认为如果政府放弃了公共服务生产者的功能,它自然就放弃了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事实上,公共服务应属政府的天职,在农村,政府理应提供其应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