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路路政管理中路产损失案件诉讼法律程序之适用杨锦宁夏公路管理局摘要:《公路法》把路政管理执法主体明确规定为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依法制止不法相对人破坏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不能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代为行使,其与相对人之间只能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仅国家投资的公路如此,即使是其他经济主体投资经营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也是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关键词:《公路法》;路政管理执法主体;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作者简介:杨锦(1981-),宁夏银川人,大学本科学历,宁夏公路管理局经济师。1引言《公路法》第85条规定:“违法木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对造成公路损害而又拒不赔付的当事人,路政人员基于本条是采取民事诉讼程序还是采用行政诉讼程序來挽回损失?同样,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做出的既包涵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又包涵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应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所谓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就意味着必须采用民事诉讼程序?笔者针对公路路政管理中路产损害案件引起的争议,从三个方面试作分析。。《公路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为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公路法》把路政管理执法主体明确规定为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依法制止不法和对人破坏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不能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代为行使,其与相对人之间只能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为一种公用事业,受国家法律保护。《公路法》第7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害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法》赋予对公路进行管理的职权。公路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管理、保护公路,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制止各种侵占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对路产损害案件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和处理,对责任者责令其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制裁,明确规定了公路路政管理的职权与职责是保护路产路权。《公路法》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的延续性,正当性是保证执法活动有序、公正的垂要条件。要维护路产路权的同时又要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以公正、严谨的程序为手段,通过易于接受,令人信服同时与合法有效的方式来实现。对公路造成损害后责任者应当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报案或巡查发现以后,应立即会同当事人对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