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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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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drp539607 2019/5/21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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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动火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警示标志进行监理,对动火作业票进行审批,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未聘请监理的小工程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个人行使对施工方的安全监管职责。,并对其费用的使用和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场进行纠正或者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气)焊、切割、防水工程、熬制沥青、现场生活动火等。,必须按照用火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动火要求,由施工企业项目部向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无监理时为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动火作业票,经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由施工单位根据用火现场安全状况,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后制订用火安全措施,申报动火作业票,经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实施。,措施未完全有效落实不得签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停止用火作业超过2小时的应办理停止用火手续,经项目部拿出具体排除安全隐患的可行方案或措施后,按动火作业程序重新办理用火手续,批准后方可开展动火作业。,若一次动火超过48小时的应重新办理。动火结束后将作业票报项目监理部进行注销。“四不用火”管理制度,即:没有批准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用火措施未落实不用火;没有用火监护人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用火。,应逐项检查现场动火措施和动火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如动火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其保存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