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政府在管理民间公益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公共事业管理系09级一班杨鹏明
指导教师阿里玛斯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公益组织迅速发展,已逐渐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政府管理工作存在着不足。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公益组织政府管理问题对策
相关概念
民间组织(英译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是中国官方使用的概念,又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政部门根据其性质和任务将社团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大类,典型名称如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集的基金会即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集的基金会即私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体育类、卫生类、劳动类、民政类等。
公益是指公共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早先的民间公益组织主要从事人道主义救援和贫民救济活动,很多公益组织起源于慈善机构。西方一些学者把公益组织统归于非政府组织,我国一些学者则把它称作第三部门或非营利机构,以区别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等。关于民间公益组织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致的、普遍认可的定义。
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公益组织,一般是指那些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民间社会组织。
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公益组织是指由持相同或相近志向的志愿者组成的、具有稳定的组织形式和固定的成员的、超出于政府机构和企业之外而独立运作且发挥特定的社会功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关注于特定的或普遍的公众公益事业的民间团体。
较为普遍的看法即笔者认同的是,民间公益组织是指涉及公共利益领域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非党派性质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组织,其主要活动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这类组织多以基金会、协会、社会团体形式出现。其中,民间性和公益性是最为重要的特性。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变化及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状况
1978年后,我国开始了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事实证明,在社会快速转型的过程中,单凭政府机构的力量,很难满足公众多样化的生活需求,也不可能完全解决众多而又复杂的社会问题;同样许多社会问题也不是由企业去解决的。企业主要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一般只提供市场化的服务,而且,它们大多数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尚缺乏足够的力量和“取之于民、回馈于民”深切关怀社会问题的理念。因而,相当多社会事务只能实行社会事业社会办的社会化政策和方法。与此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民间公益组织的立法管理工作。1989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出现了新的问题并提出新的要求,1998年管理条例》,并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公益事业捐赠法》。200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目前我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主,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一系列相关政策共同组成的政策法规体系,各种民间组织基本上有了合法建立的途径。
经过30多年来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中,民间公益组织活跃在环境保护、扶贫发展、权益保护、社区服务、慈善救助等领域并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主要表现在:
一是民间公益组织发展步伐逐步加快。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民间公益组织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类别单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民间公益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种类种类增多,合法性得到增强。截止到 2010年底,,其中民间公益组织4万多个。
二是民间公益组织积极作用日益彰显。民间公益组织涉及和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