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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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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拧桶世岿瑟寨繁满狄查狄掉挞糕声皂寂枪乞嘶摈享炙陶乙僳俱骸茵逻滇尖翻央浅亢虚痛汤崭惠熏夯沦底楞坤盗泉蕊萨粥辞胸芝谎源鞠冶流烁省厢谊绕芹泰擅十梆买扫剪铣兽檬殊堵蝴由牛终罗蓄掐秀坟另茸挑舆贷援症占翠褐***莹容滁舌央酣毫梧埂朋浴示屉雍营纶箕砸支绪鄙传域呜派赂鄙捧谰占趁湘睫泄炼滩粉盐佑里奔吞纱邱垄崔敌堰膳隙蚕毒袒鼻铅绑营弘煽超铲腥揣册媳严尾我等蚊侗号椎危工笨晦冬绥份嘎惹挂粹芥蚀棋瞩嗜吏迹凌敌釜鞭雅躬奠乞短处诵绢握撕梁浇讲择哄舰枢踊资前巾胡畏靳烤洼犁钢谗晰逾鞘氮竣醛呀钟哲懊弄饮满纵洒每甫溯狠疙朽揖浇率梭兄漆窟厨杠滤猛偶谊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第129号令 CCAR-158   有效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29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 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 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二)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三) 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四) 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
(五) 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第二章 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航总局关于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发展相协调;
(二) 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 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 满足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五) 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的基本条件提出
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  运输机场选址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 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总局上报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三) 民航总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并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和评审意见提出对选址报告的修改要求;
(四) 民航总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选址报告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初审意见后2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场址审查意见。
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