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根据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五家公务用车保险定点单位。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会同纪检(监察)、发改、审计等部门,在广泛征求人大、政协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通过协议采购的方式,确定了2012年度全县公务用车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承保,期限从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24时止。为了确保我县公务用车的投保、理赔等各项日常服务工作的细致、快捷、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1、承保公司必须在2012年3月4日前,根据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纳入统保单位,自行收集全县需统一投保的公务用车在2012年3月5日前必须将数据报送至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2、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定期上报公务用车统保情况的各类报表,提供各单位车辆统一投保的基础数据等信息。3、建立公务用车保险数据库并提供查询服务。确保与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的统计数据经常性核对,实现承保、出险、结案、理赔等数据资源一致准确,并配专人负责日常维护。4、承保公司须组织成立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办公室,配备专业人员(至少3人以上),并配齐相应办公设备。5、2012年我县开展的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动车辆统保的初始性工作,各项制度、程序、数据都不完善。承保公司在依照《保险法》的基础上,必须出台针对我县公务用车统保工作的优惠性规程,制定相应办公室管理办法、完善承保服务制度。6、按照政府采购中心下发的《关于2012年行政、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