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甲方:乙方:我爱我妻(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乙方为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购买保险,现将与甲方有关事项约定如下:一、根据乙方和中安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乙方已为其家政服务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家政人员责任保险”及“家庭财产险”。该保险的主要内容如下:1、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乙方与客户签订聘用协议或续聘协议之时起,至协议终止或事实终止服务之日止。2、保险地址:保险地址以乙方与客户签订聘用协议或续聘协议时注明的“工作地址”为准,如地址变更,客户必须立即向乙方书面报备。3、保险责任: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客户家庭成员人身伤、残、死亡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项目保障险种保障金额免赔额家政服务责任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万元/每户200元人伤死亡赔偿限额40万元/每户限20万元/每人无免赔人伤残疾赔偿限额40万元/每户限20万元/、16周岁以下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最高保额限制: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最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2、财产险、人身意外险每一分项的保险金额为累计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内赔偿金额达到或超过累计赔偿限额,则该保险责任终止。3、家政服务责任保险仅承担乙方人员在为第三者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致使家政服务消费者遭受家庭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家政服务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向乙方提出索赔,依据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4、免赔条款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现金、金银、首饰、珠宝、有价证券、票证、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专业清洗财产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家庭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因罹患疾病或传染病而导致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三)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的非家政业务所导致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四)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导致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五)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起始日开始前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的家政服务工作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八)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样的约定,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九)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十)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十一)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十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盗窃行为;(十三)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十四)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十五)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十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非被保险人家政服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十七)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5、报案、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