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民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湘民发〔2018〕10号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和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精神,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基层民政能力特别是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增加民政服务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经研究,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通过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升民政经办服务能力,加强和改进基层民政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作出新的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民政服务能力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健全和充实市、县、乡、村四级服务网络,逐步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提升民政服务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障困难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放在第一位,围绕社会关切,回应社会期盼,打通民政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切实提升民政服务对象获得感和满意度。——坚持突出重点。重点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和乡镇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服务网络,优化服务程序,增进部门协同,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社会救助服务。——坚持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不断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优化供给结构。——坚持规范高效。全面推进民政服务政务公开,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主体,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民政供给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三)总体目标。“十三五”时期,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基本建成政社协同、职责分明、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民政服务管理新格局,努力实现民政服务理念更加强化、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资源更加多元、服务水平更加专业、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的目标。二、切实加强民政服务能力建设(一)加强市县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明确规定,市县两级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定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市县两级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县乡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科学健全整合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没有调剂余地的或调剂后工作人员仍然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予以解决。(二)加强乡镇(街道)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乡镇(街道)政府职能转变和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实际,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动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建立有专门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有专用办公设备、有专业制度体系的“五有五专”民政所(办)。配强乡镇(街道)民政服务力量。要认真落实湘政发〔2013〕35号文件“乡镇按照每万人口配备1名民政干部”要求,统筹安排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在足额配备后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建设。服务窗口应统一民政标识,公开政策规定、服务清单、办事流程、服务承诺。建立“首问负责、一站办结”服务机制,及时受理、转办、分办民政相关业务,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前台受理,后台办理,全程跟踪,群众满意”。(三)全面建立村级民生协理制度。充分调动村(居)委会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协调作用,协助做好民政服务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民政服务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惠农补贴补助资金发放信息告知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从2018年起,每个村(居)委会设置1名兼职民生协理员,负责村级有关民政服务工作落实。兼职民生协理员可从当地群众中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配年富力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乐于为民服务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