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ICS:
ID AQ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1055—200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s of design inspection pletion acceptance for safety
devices in coal mine construction project
(送审稿)
2008-11-19 发布 2009-01-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目录
前言…………………………………………………………………………………………Ⅱ
1 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
4 井工矿竣工验收………………………………………………………………………20
5 露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3
6 露天矿竣工验收………………………………………………………………………43
附录 A:参考文献…………………………………………………………………………49
前言
本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标准》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开拓开采的要求;
——增加了矿山救援的内容;
——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技术要求;
——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设施要求;
——删减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
——删减了设计审查标准中有关日常安全管理性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
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国际工
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与起草人:成家钰高富基于新胜檀新忠周德昶何建平张步勤朱泽虎洪益清
郭振文郭昭华张彦彬刘爱兰窦永山郑福良吴荣敏赵玉辉黎体发
宋元明刘向东王万生王涛李大生。
II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
GB/T15663 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设计必备条件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
矿井开拓与开采
矿井开拓
井筒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
井。
必须按规定留设井筒保护煤柱。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
得小于 30m。
1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
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底车场、硐室及主要巷道
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
击地压的煤层中。
开拓巷道和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不易自燃煤层
中。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
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
喷。
井下每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
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对于通达地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