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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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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5/26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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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市南区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全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经区政府同意,设立市南区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区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本办法中所称引导基金特指区财政出资部分。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参与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或直接投资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下领域:(一)支持优化提升优势产业,优先投向现代金融、商贸服务、现代旅游、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5个产业的项目;(二)支持培育壮大新兴未来产业,优先投向现代海洋、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产业、节能环保等4个产业的项目;(三)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海洋名城等领域项目;(四)优先投向创新性企业和我区引进重点人才创新等项目。(五)支持历史城区保护更新利用的重点项目,引导特色产业集聚。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根据引导基金投资的领域分别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和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负责:(一)研究引导基金参股设立母(子)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并提请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二)研究决定引导基金年度出资预算;(三)对引导基金具体参股设立母(子)基金方案进行决策;(四)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基金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承担引导基金日常工作。第六条理事会暂时委托青岛海诺投资公司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外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待设立专门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委托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运营管理引导基金,对外征集拟参股设立的母(子)基金;(二)对拟参股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合规风控能力、依托资源等开展尽职调查,评估其拟设立的母(子)基金方案的合规性,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理事会决策;(三)按照理事会研究通过的母(子)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入股谈判,签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四)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五)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通过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签署章程或协议约定等方式,监督母(子)基金运营、投资方向等符合政策要求;(六)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七)定期报送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八)运用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母(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第三章投资原则第八条母(子)基金应在市南区内注册。第九条引导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根据母(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对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30%。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第十条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第十一条母(子)基金投资于市南区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以下情形,可作为投资市南区内企业的资金:母(子)基金直接投资于市南区内企业的资金;母(子)基金投资于市南区外企业,再由市南区外企业将资金投入到我区子公司的,可置换为市南区内投资额;母(子)基金投资于市南区外企业,将市南区外优质项目引入我区注册经营,视同投资于市南区内企业;为支持市南区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母(子)基金投资到我区企业在区外控股子公司的,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南区内投资额。母(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经理事会批准后,按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程序办理。除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应符合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且对母(子)基金的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引导基金可安排1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