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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艾滋孤儿案例分析新闻侵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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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艾滋孤儿案例分析新闻侵权.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9/5/26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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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艾滋孤儿案例分析新闻侵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件再现:2005年12月2日,北京《华夏时报》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和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在报纸头版和第16-17版中,用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多幅一名化名小莉的艾滋孤儿的脸部特写照片,以及她与父亲及弟弟的合影照片,并标明了她的真实姓名及其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等情况。报道中更披露了这名艾滋病孤儿的个人隐私:如其家境如何贫困,社会捐助又被亲属占用;“小莉被寄养到姨母家,姨母的34岁的儿子,相貌较差,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找不到媳妇,竟然别有用心打起了小莉的主意”;“小莉到×家后改名为×××”;“小莉有严重的自闭症,情绪不稳定,成绩下滑得厉害,而且非常不自信,觉得自己没有用”等。法律法规分析:近年来,通过新闻媒体的信息传播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新闻侵权案件不断上升。本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媒体人没有考虑到他的报道会给这个小女孩带去好大的伤害。首先,《华夏时报》在没有得到小莉同意和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刊登了小莉及其已故父亲的照片,并报道其家庭的隐私情况,这些行为侵犯了小莉的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因为,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因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尚未消除,《华夏时报》披露的情况无疑使小莉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不利于小莉今后的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艾滋孤儿是受艾滋病影响的特殊弱势群体,非常需要全社会关爱。保护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降低并消除社会歧视,是全社会的责任。《华夏时报》的侵权行为,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有意无意地报道了不该报道的隐私材料。二是为了追求所谓报道的真实性和新闻的可读性,或是为了满足某些受众的猎奇心理,招徕读者,追求轰动效应,放任隐私内容在新闻媒体的传播。如果《华夏时报》通过披露当事人的隐私来吸引受众的关注,但并不考虑其所报道的内容,这样可能会造成受众对艾滋病人的歧视进一步加深。我们都知道,媒体的责任重大,因此在大众传播的新闻报道中,对新闻信息进行取舍,决定哪些内容最后与受众见面,对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有重要意义。   其次,从艾滋孤儿的案例可以总结出,作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益,否则会对当事人乃至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为了在新闻竞争中取胜,报道当事人的隐私可能会使当事人蒙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对报道对象造成严重伤害,加之本案例的当事人是一名艾滋孤儿,此举更使其承受莫大的精神压力。知情权与隐私权孰轻孰重,新闻媒体如何衡量是一个应该引起大众媒体注意的问题,新闻媒体有责任满足受众的知情权,为受众提供真实的社会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他人的隐私权。在对艾滋孤儿的报道中,如果从关爱其健康成长的角度报道,是具有进行报道和讨论的价值,但当媒体将当事人的姓名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媒体已明显侵入了当事人的隐私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