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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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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一花一叶 2019/5/26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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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2〕81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17日嘉峪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军犬、警犬除外)管理活动。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实行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公安局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三区、市卫生局、畜牧兽医管理局、建设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一)市公安局是本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查与违章养犬行为的依法处理工作;(二)市畜牧兽医管理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犬只疫苗的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和登记、《动物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疫病的监测与防治工作,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三)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的监测工作;(四)市建设局城建管理监察支队负责查处违规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市工商局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犬类销售、养殖、展览、表演活动的审批)的管理工作;(六)三区、各社区服务中心应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设立犬类留验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弃养、被没收以及无主犬。犬只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第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惯,倡导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三区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第二章养犬登记和犬只管理第六条犬类的饲养实行种类控制。每户居民限养一只,限制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大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禁养犬只的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以及盲人饲养的导盲犬等特种用犬,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七条实行养犬许可登记制度。饲养犬只应当取得《嘉峪关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养犬。第八条养犬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类区域以外。第九条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第十条个人申请饲养犬只的,应当携犬向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指定地点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一)养犬申请表;(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