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近几年,我国因醉酒驾驶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接连不断的上升,高度危险的驾驶方式、严重的恶意违反交通规则等行为,不仅是对我国交通法规的侵犯,同时也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漠视。目前,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与此同时,对案件高度的社会关注,快速的信息传播手段,逐渐完善的大众舆论监督,交通事故必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关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稍有不当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针对这样的案件处理原则,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前年,曾一度惹起非议“我爸是李刚”案件,就是在经过孙伟铭,胡斌等轰动全国的重大交通肇事案之后,又一起具有代表性的醉酒肇事的恶性案件。与先前案子不同的是,本案被告人李启铭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依法提起法律诉讼,为什么在定性上会如此不同。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件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交通肇犯罪的关注,全国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关于如何对肇事者进行定罪量刑的讨论逐渐的白热化。关于本案,专家观点和民众意向完全不同,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在处理问题时应当理性地对待民意、民意也应当理性地尊重法律。本文运用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首先对交通肇事罪做一全面的梳理,之后对法院针对李启铭交通肇事所作出的公开判决作出适当解析,通过对被告人行为的理论分析,结合相关的法律适用意见,针对本案在定罪量刑上所存在的疑问,进而对交通肇事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在犯罪性质上准确的加以区分,准确的对本案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往往很难,主要是因为这类案件的复杂性。比如,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出现的像酒后驾车,飙车,酒后多次撞击等新型的犯罪,通常也会拿来以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来定性。造成交通肇事罪在在司法实践中的矛盾重重,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希望可以通过立法对其问题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从而做到罪行与刑罚的统一。重点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等一系列相关罪名的关系,这对司法实践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和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内容结构上主要有三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对本案的法理研究,结合学者们的争论的观点,深入的分析本案的定罪问题。第二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对本案当事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本文第三部分的内容阐述的是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之间的关系,这是诉讼程序民主化乃至法律制度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关键词: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过失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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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引⒀“咐碛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的数量在突飞猛进,伴随着交通运输业的日益发展,全国各地交通事故也在接连不断地上升。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我国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居世界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命的主要杀手之一。而交通肇事犯罪也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地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尤其是酒后交通肇事案件,近两年国内发生的有关酒后驾驶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如孙伟铭案,胡斌案等,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这样的交通事故时,法院在对这些肇事行为认定上往往会“南辕北辙’’,因此在判决上就不容易做到统一,交通肇事罪量刑之轻缓与危险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后果之恶劣形成了鲜明而强烈的对比,因此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作适当的提高,以此来增强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威慑力,提高交通肇事行为的代价,最终达到减少预防交通肇事罪发生的目的。国家很重视通过立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年月日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解释》。有关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问题,刑法学界的探讨从来没有停止过。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是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对造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者作出其认为合乎法律的判决。通过对先前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例研究分析,还是应该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方面入手,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案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以及肇事者的主观恶性的大小进行分析,从而给予准确的定罪量刑。就本文探讨的李启铭校园驾车肇事案而言,被告人李启铭究竟是构成故意类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类的交通肇事罪厥抡叩氖潞蠡诠员缓θ嘶蚱浼属的积极赔偿能否成为定罪量刑上的决定性因素褂泄赜谏缁崦教灞ǖ烙胄淌滤痉审理工作之间的矛盾又如何协调砭菩形1旧碓斐傻目乇缒芰ο陆凳欠裼跋煨淌略任的承担虼耍M拼税福ü越煌ㄕ厥滦形5淖锩隙ㄒ约跋喙匚侍饨刑论,从理性上弄清有关疑点,并从立法上提出对有效控制和预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