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02-09-29 【实施时间】2003-01-01 【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标题】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编辑本段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