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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5/29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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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制度名称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制度编号制度类别工程管理编制部门工程部审核签署人生效日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使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合同,使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均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第二条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经审定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章内业方面管理第一节监理单位进场准备工作第三条在设计完成,施工图下达后两周内,监理单位应在进场前向建设单位上报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一周内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并上报到建设单位审核。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文明生产措施,将审核结果及以上资料上报到建设单位。第五条要求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及时下达开工令。第六条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如果因为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返工或变更,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视引起返工或变更工程量的大小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第七条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工程监理日志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修改、工程洽商等问题和其它有关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的问题。第八条专业监理工程师配置和人数与工程需要不相符的,每少1人次罚款¥500元,未经甲方同意,自行调整的,每人次罚款¥300元。第九条监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人次罚款¥200元。第十条未按合同承诺配备监理必备的检测仪器及工具或不满足监理试验要求的,每少1件罚款¥100元。第二节监理单位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所有监理人员进场后,必须填写《监理人员登记表》,并于2日内上报建设单位审核,经审核批准后,监理人员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二条要求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工程需要及投标承诺。第十三条总监常驻现场,不能兼职其他项目,不能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第十四条总监应制定各岗位监理人员的考核细则,定期把考核情况通报建设单位。同时,建设单位将不定期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如对监理人员的素质(技术职称证、上岗证等),对监理人员的责任心、职业道德、工作能力等进行考核;并有权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进行调换。第十五条监理人员请假:总监、总监代表离开项目1天及以上时,应报工程部批准;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开项目1天及以上时,应经总监批准并报工程部备案。第三节监理单位资料上报管理情况第十六条监理单位每月初上报上月《监理月报》,并对其中所反映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情况形成反馈意见。《监理月报》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情况(含质量、进度、签证、文明施工、配合销售等等),工期滞后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等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下月工程计划(包括报建、工程分包、材料采购、预计下月进度款、工程施工等),以及其它规定内容。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设单位平时巡视所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第十七条监理例会及不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召开的专题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于会议第二天前上报建设单位。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应以文字形式书面记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同时将书面记录和报告上报到建设单位。第十九条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资料及报验手续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