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考试信息公开的几点思考
[摘要]: 从信息公开的角度来讨论考试信息公开问题。对考试分数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考试分数能否自他人公开、考试分数的公开能否收费、考生能否核查自己的的考卷、考生能否申请自己的成绩单原件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考试信息;信息公开;知情权;隐私权
在我们每个人的一生中,总要经历各种各样、大大小小的考试。升学考试、资格考试、职称考试等等,每一次考试都可能影响我们今后的道路。因此,对每一个考生来说,除了在考前了解相关的考试政策、考试范围、考试内容、往年的招生录取情况外,最为关心的就是考后的分数与录取情况。在以往关于考试分数的讨论中,争论最多的就是考试分数是否属于学生的隐私,学校能否对外公布学生的分数。讨论的焦点仅限于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本文想从信息公开的角度来谈谈考试信息的公开问题。
“信息公开”这个概念主要出现于政治学与法学研究领域,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实施了信息公开制度。我国目前已经制定和实施信息公开规定的城市有广州、深圳、上海、北京、成都、杭州和武汉等,而且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也已提请xx审议。这里的信息是特指“政府信息”,也就是“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所谓信息公开,也就是政府机构将其所拥有的信息向社会公开。从信息公开的内涵可看出,它和
“知情权”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信息公开主要强调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义务,而知情权更强调公众对信息知晓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知情权得到实现的前提。当然,政府信息公开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而且还可以监督政府行为,防止暗箱操作和遏制~。要从信息公开的角度来讨论考试信息的公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考试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一、考试分数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要明白考试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就要先弄清楚制作和产生考试分数的机构是否属于政府机构。对于政府机构这个概念,各国的法律条文规定的范畴并不一致。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情况来看,信息公开立法的调整范围从小到大依次大致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只适用于政府行政机关(美国、日本);二是适用于立法、行政与司法等所有国家机关(欧盟);三是除了所有的国家机关以外,还适用于行使公共权力的其他组织(新西兰);四是除了国家机关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其他组织以外,还适用于一般的企业或者私人团体(南非)。但西方国家制定的信息公开法中多数是要求行政机关做到信息公开,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内容最为宽泛,行使起来也最为困难。而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通常由宪法或一些基本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由传统和习惯所决定。我国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即政府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老百姓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年5月1日刚刚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把信息公开的主体
界定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平常的考试主要是由学校负责阅卷,分数也由学校进行公布;中考、高考和研究生考试由各级教育和招生考试部门(如中招办、高招办和研招办)负责阅卷和公布成绩;其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