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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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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5/31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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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三明市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经济发展、国有林场改革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第四条林业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林业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市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任务计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专项资金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第二章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第五条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包括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第六条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省级财政还可补助其他造林主体。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测算确定各类造林补助标准。第七条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中央财政补助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省级财政补助的抚育对象还可包括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各县(市、区)按照省林业厅、财政厅部署及工作实际,当年省上下达我市的造林任务与我市申报的任务一致时,按照申报的任务下达各县(市、区);当省上下达我市的造林任务多于或少于我市申报的任务时,按照上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林木采伐、松材线虫病除治面积、各地中幼林面积、森林资源和其他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和安排,然后将任务下达各县(市、区)。中央财政造林、中央财政森林抚育、省级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现代农业(油茶)生产发展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长江防护林工程项目的补助标准或地方配套投资组成,具体按国家和省级年度下达计划资金和标准执行。第八条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中,以不超过3%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第九条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分为中央和省级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是指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对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省级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对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林木良种基地建设、采种基地建设、种苗科技攻关等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各县(市、区)按照省上通知要求,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建设计划和资金申请。市林业局、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审核,于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业厅、财政厅报送申请。市林业局、财政局根据省上下达的切块资金和各县(市、区)申报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第三章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第十条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补助、森林公园管理和建设补助、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林业防灾减灾补助、林业执法体系建设补助、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补助、森林资源调查补助。第十一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理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的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不低于3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用于所有者的经济补偿不低于7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