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发给你们,请在试行中注意以下事项:一、该《标准》系根据全国一般情况所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标准》的原则规定和定员幅度,制定实施细则。二、国家机关所属幼儿园的具体编制,由各地编制主管部门参照《标准》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审定。三、参照《标准》需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可视本地区的财政、编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分年度逐步实施。附:      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 行)   为提高幼儿园编制的科学性,进一步发挥幼儿园在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一、班级的规模小班(三至四岁):20~25人。中班(四至五岁):26--30人。大班(五至六岁):31~35人。二、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幼儿园:I:6~I:7寄宿制幼儿园:I:4~I:5三、主要教职工的配置比例园长: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一人;四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一般设二人: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三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   保育员:~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   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一般配二人,幼儿超过200名的的酌情增加。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一人;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一人。上述专职教师、保育员和炊事员的配置比例幅度在具体掌握时,一般以六个班一百八十人为中间数,多于此数者向低比例方向浮动,少于此数者向高比例方向浮动;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亦可相应浮动。幼儿园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编制内调剂安排。四、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具体掌握。五、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1987年3月9日)劳人编[1987]32号   现将《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发给你们,请在试行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该《标准》系根据全国一般情况所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标准》的原则规定和定员幅度,制定实施细则。二、国家机关所属幼儿园的具体编制,由各地编制主管部门参照《标准》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审定。三、参照《标准》需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可视本地区的财政、编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分年度逐步实施。附件:《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试行) 为提高幼儿园编制的科学性,进一步发挥幼儿园在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一、班级的规模小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