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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3 2019/6/3 文件大小:8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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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章合同法第一节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系及我国的合同立法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以成文法形式出现,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和日本等,其合同法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把合同作为产生“债”的原因之一,把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与产生债的关系的其他原因,如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等法律规范并列在一起,作为民法的一编,称为债务关系法或债编。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除印度以外,没有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也制订有关具体合同的成文法,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和五十年代制订的《统一商法典》等。但合同法的基本问题仍须遵循判例法确定的规则。三、我国的合同法第二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法律行为:当事人间为了发生私法上的效果而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其它合法行为。)。(合意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只有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可以成立。),而不仅是达成协议的事实。(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即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合同是合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第三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一)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二)要约的有效条件多数国家的合同法均认为,要约需具备下列条件:(1)要约人必须表明愿意按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明确的订约意图)。关于合意(1)meetingofthemind,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标的及其他条款主观及客观上双方意见表示趋于一致而订立合同。(2)mutualassents,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标的及其他条款在客观上趋于一致而缔结合同,而主观上可能尚有小部分不同的意见或不明了存在,然而并不妨碍合同成立。美国法中关于合意的“客观理论”:双方认为合同的一方的愿望就被认为是客观的。对一方愿望的客观检测,多数情况下以“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另一方的位置能得出的用意”为标准。合同客观理论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一方的秘密意愿(也就是指对另一方的秘密)在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其条款是什么时是不相干的。合同的客观理论不仅仅是在决定双方的合意是否构成一个合同时起作用,而且也对合同特殊条款发生作用。在一笔交易中,即使一方开玩笑地提出要约,但另一方认为他是严肃的并认真地接受了这个要约,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一个协议在一个社会或家庭里发生时,对另一方而言,这种假设不构成法律上的关系。(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约束。(4)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三),广告与橱窗内标价货品的陈列为要约诱引,而非要约。广告及类似广告性质的传单也不是要约,因其表示不够明确,内容不够确定(definite)、清楚(clear),致相对人无法知道他的确切要求及拘束广告人方式而取得合意。所以至多只为要约诱引。但并不代表所有广告均无法成为要约。只要其广告内容够清楚(clear)、确定(definite),而足使相对人知其对待义务时,也可能构成有效要约。、变更或限制的意思表示,原要约(originaloffer)已失效,产生另一新要约。但是,倘承诺人仅仅要求进一步了解情况,此一表示不能算反要约。(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为意思表示,相对人了解要约时,发生效力,大陆法及英美法对于要约的生效,均采取到达主义原则。要约在要约相对人收到要约之前不发生效力。,也是受要约人的承诺期。未规定有效期的,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五)(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对方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1)美国法: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前撤销,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且有要约人的签字。(2)德国法:不可以撤销,除非要约明确表明其无约束力。(3)法国法: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