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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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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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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答辩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上诉答辩状答辩人(一审被告):顾大妹,又名顾建君,女,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不识字,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金钟镇金钟村金钟组,身份证号:52242719630308,联系电话:**********。被答辩人(一审原告):孔天华,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金钟镇狮子村鱼塘组。就被答辩人因不服威宁县人民法院(2014)黔威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作出如下答辩: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判决公平公正,理由如下:一、首先上诉人在一审中诉称向金钟镇人民政府购买“商业街十五号宅基地”,但始终没有提供向金钟镇人民政府购得该宅基地的任何合法证据,所提供的沈和平的证言以及辛言举的书证,全部都是个人所述,怎么能够证明是政府的合法行为。其次,答辩人在一审中并未主张该土地系承包土地,而是答辩人老房子周围的自留地及地边开挖出来耕种三十多年的土地,该主张答辩人提供了陶镀荣、陈明学等人出庭证实,并有村委会的证明及人民法院现场勘验材料等充分加以了证实,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完全是基于上诉人对其向金钟镇人民政府购买“商业街第十五号宅基地”的主张没有任何合法证据的前提下作出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侵权纠纷则不假,而真正实施侵权的是上诉人而非答辩人,答辩人耕种了三十多年的土地遭到上诉人的侵害,严重妨碍了答辩人对该土地的耕种管理。综上: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一审判决。此致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顾大妹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