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特征与构建
论文摘要正如和谐社会一样,和谐机关的概念也有着丰富而深刻的内涵,需要我们从实际状况出发,去归纳、抽象和总结。本文结合从事检察工作的实际感受,分析了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特征与构建。
论文关键词和谐检察机关规范细节思想教育
一、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和特征
(一)和谐概念的内涵
和谐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配合得适当和匀称”。要正确、全面地把握这一含义,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是用来表述关系特征的词汇。这种状态的基本特征就是“适当和匀称”。
,是存在差别甚至差别明显的事物。如《论语》有云:“君子和而不同”,《周礼·调人》有云:“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这都表明,从“和谐”这一词语被创制的本意来说,被“和谐”的事物本是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别的。
,是相对于某种标准或者某一目的和任务得出的判断,因而具有相对性;也只有相对于某一目的或任务而言,才有所谓事物之间的配合。比如对道家来说,小国寡民、无为而治就是和谐,而对法家、儒家来说,天下一统、励精图治才是和谐。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代,坚持阶级斗争是和谐的,在社会主义建设时代,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则是和谐的。
(二)和谐机关的衡量标准
和谐机关从本质上讲,应该是指那些内部要素之间的配合模式十分有利于其公共职能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机关。因为任何一个机关都是为了履行某种公共职能而存在的,最大程度地履行好本职,是任何一个机关最根本的价值和任务,所以一个机关的内部关系是否和谐,首先应该以能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作为评断标准。另一方面,由于机关也是社会的构成元件,而社会的整体和谐终究还是要落实和体现到每个构成元件的和谐上来,所以机关的和谐还要通过其与和谐社会的契合程度来评断。换言之,对机关和谐与否的衡量依据可以简单概括为“两个有利于”,这是由于机关与社会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两个层面或者说两种不同意义的基本联系。
(三)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和基本特征
。所谓法治性,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指各项具体职能和内部事务都能以法律或者制度规范的形式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使得事有其所,人有其责。二是各项职能和内部事务的履行都有明确的程序规范,使得事有其道,人有其缚。三是职能和内部事务的分配和运行程序符合理性,即满足科学和效益的要求。总言之,法治性意味着要消除机关职能及内部事务与单位人员在配置方面的无序性、主观性和随意性。机关存在的根本任务是履行职能、服务社会,其职能的法定性毋庸置疑,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由于其担负的是对其他机关的监督职能,这种机关之间关系的处理尤其需要法律级别的规范予以明确和肯定。从微观上看,履行职能就是组织特定的人员代表机关、消耗一定的资源进行职能活动的过程,由此就产生了一系列内部检力资源管理的事务,如人员聘退、任免、升迁、奖惩、调动,消耗能量和材料,等等。这些事务的运行只有实行科学的规范化,才能确保对外履行职能的效果。
。所谓公正性,是指内部资源的分配要保持公正。世界上只要存在群体,就避免不了公正这一话题。机关其实是一个微型社会,失去公正必然使机关在其组成人员心目中德性减等,进而导致失去人心,失去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于我国检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