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下列财政资金: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签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墓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审计、监察、价格主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规定。第八条对于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单位的,由规定的单位征收;未规定征收单位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收。征收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的缓征、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征收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征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定。政府非锐收入征收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第十二条政府非悦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具体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征收单位不得当场征收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现财政部门、,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代收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活动。征收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代收银行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第十四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金额,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或国库单一帐户。征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个人帐户。第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属于缴纳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