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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解释.docx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6/7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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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解释.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院司法解释 蔡虹 本人一直以为,什么是司法解释是不需要解释的。然而,最近偶然接触到一个案子,却突然发现司法解释不仅需要解释,而且需要好好解释。案子是这样的:某基层法院在一“未来的原告”的带领下来到“未来的被告”———一家外资公司,并且应“原告”的申请和要求调取了“被告”的账本等证据。“被告”的法律顾问深为不解:没接到起诉状副本,法院怎么就开始取证了?回答是:本法院采取的是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法律顾问仍然不解: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法院可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啊,你们的依据是什么呢?回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律顾问不知是自己错了还是别人错了,倒是似懂非懂的当事人挺“理解”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法律,下级法院当然要执行。“座谈会纪要”是司法解释吗?可以作为法院办案的依据吗?法官不容置疑地说“当然,我们一直是这么做的”,看来,对司法解释进行界定还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当我听到掌握当事人命运的法官这么认为的时候。周道鸾同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集》的序言中指出:“所谓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据此,司法解释应当具有这样几个特征:第一,司法解释是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最高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的需要,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现行的成文法所作的解释。第二,司法解释是“解释”而不是立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立法权由法定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是纯粹的创制法律;而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审判权,其职权决定了它只能解释法律,而不可以创制法律。解释法律应当有对象,也即有被解释的法律规范存在,应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对其加以理解和说明。第三,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对本案当事人及其与案件有关的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大概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解释就是法律。值得一提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最高法院曾于1997年6月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最高法院欲作司法解释须经本院各业务庭、室立项;分管副院长审批;有关庭、室起草;分管副院长审核;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发布等几个程序,并且在形式上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这是建国几十年来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第一个程序性规定。本人建议有关的法官和当事人好好学学这个规定,它从程序的角度告诉我们,什么是司法解释,什么不是司法解释。本人认真查阅了最高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在该文件的第三部分,谈到对今后工作的几项意见时,其中一项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某基层法院正是据此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平心而论,从认真总结全国法院立案工作经验,深化法院改革、进一步开拓法院立案工作新局面的角度来看,“座谈会纪要”是一个不错的文件,但是,它毕竟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法院办理民事、经济案件的依据。“座谈会纪要”从内容到形式都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特征。从内容上看,“座谈会纪要”是一个典型的、纯粹的会议纪要,它记录了会议概况、主要内容,分析了当前形势,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法院立案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而没有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