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简论刑法的罪刑平等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与逮捕措施的适用
论文摘要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无论是刑法适用,还是解释,均必须遵循的原则,刑事诉讼过程亦不例外。
论文关键词刑法罪刑平等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平等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制定刑法、解释刑法,还是适用刑法都必须遵循这两项基本原则。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无论从时间长度上还是实施强度上都是其他强制措施所无法比拟的,因此笔者认为在适用逮捕措施过程中,理应受两项原则的规制。
一、逮捕措施适用的现状
刑诉法设置逮捕强制措施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实践中,这一功能被逐渐弱化,成为打击犯罪的手段。这一方面直接造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羁押的常态化,尤其是外来人员犯罪案件,由于其具有流动性、无固定工作等特征,往往普遍适用逮捕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适用强制措施的不平等,也使公民对司法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另一方面由于逮捕必要性缺乏统一标准,虽然新刑诉法在总结司法实践基础上,对逮捕的第三个条件“有逮捕必要”进行了细化,删除了现行刑诉法中难以把握的“有逮捕必要性”的表述,对“社会危险性”作出了列举性规定,明确了三种应当予以逮捕的特殊情形,以及一种转逮捕的情形,但是由于具体的案件是复杂的,新刑诉法中采用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等表述,仍需办案人员根据事实和证据,以及犯罪嫌疑日恩的具体情况,包括涉案轻重程度、可能的刑期高低等做出综合权衡和认定。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受考核等原因的影响,可能往往直接导致两种后果,一是捕后轻刑率、缓刑率居高不下,这是逮捕案件的质量瑕疵,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另一种是不捕率持续走高,这将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上述两种后果,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罪刑不均衡,进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二、逮捕措施适用两项原则的必要性
首先,对罪刑平等原则而言,他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来源于天赋人权说。在刑法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就适用逮捕措施而言,亦需平等适用。具体而言,首先必须考虑“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构罪”,这就要求定罪平等;其次考虑的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就要求量刑平等;最后考虑的是“社会危险性”,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其中人身危险性也是量刑必须考量情节之一,同样要求平等。因此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能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教育程度等而有所差别。
但是罪刑平等原则,并意味着绝对的同罪同罚,他是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非立法上的平等。因为平等的目的在于公正,平等并不否认差别,只有对特殊情况正确的区别对待才是科学的平等。在适用逮捕措施过程中,对特殊人员也应正确的区别对待。例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以教育挽救为主,尽量减少羁押。对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应尽可能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人,应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