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商标权与商标在先使用权之权利冲突
摘要:随着商标权利保护实践的发展,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先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在后注册商标权的范围,二者的权利冲突反映了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博弈,相关立法则反映了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而商标在先使用权,属于在先权利群中重要组成部分。区分不同商标权与商标在先使用权冲突的基本情形,对我国及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关立法加以细化,并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补偿法则与添附制度,将对商标权与商标在先使用权等在先使用权的权利冲突纠纷解决起积极作用。
关键词:商标权;在先使用权;权利冲突
一、商标权与商标在先使用权
在先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关于在先权的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对在先权权利群,有学者作出界定:“在先权指在某一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为他人合法享有的,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客体有关的各种民事权利的总称。……它是众多实体权利包括商标在先使用权、商号权、版权、在先域名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姓名权、在先地理标志权等权利的集合。”
其中,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1)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使用人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
而注册商标权是一种经商标管理行政机关登记而产生的权利,其核准与授权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备确定力、拘束力与执行力,即便侵犯了在先使用的商标权等在先权,在未经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等处理之前就与在先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由此产生权利冲突。
二、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
第一,相对保护在先权原则。我国并未适用绝对的保护在先权原则,而采相对保护原则。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和价值冲突,法律既要重视冲突权利的各自价值,又要在利益比较的基础上,对冲突所涉及的权利作必要的限制。
第二,维护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该原则涉及到在先权行使的善意与否的认定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对未在中国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禁止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登记和使用。违反以上规定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注册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可以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三,利益平衡与效益原则与反淡化保护原则。1927年,美国学者富兰克·斯凯特在《哈佛法律评论》第一次从理论上探讨了商标淡化问题。他写道:“商标权人不仅应当禁止他人将他的商标使用于相互竞争的商品上,而且应当禁止使用在非竞争性商品上。”美国的其他学者对这个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并使商标淡化理论逐渐成熟起来。“……商标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时,消费者在满意程度方面对不同商品的区别作用就会受到削减和淡化。……”
三、权利冲突的具体类型及立法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