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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权损害纠纷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doc

上传人:gumumeiying 2014/1/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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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侵权损害纠纷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引出我国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缺陷,基于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在认识,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基本法律性质是死者家属抚养费,这同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密切相关的。在明确的上述认识的基础上,针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重新构建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人身侵权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2012年1月17日零时,受害人李某和5、6位朋友到被告经营的西达九乐宫温泉热水大池洗浴。因当时夜深,售票人员不在,被告的管理人员收取受害人李某芙蓉王烟后,带领受害人李某及5、6位朋友到池中洗浴,但没有开启池边的照明灯。因为没有照明,受害人李某在洗浴过程中溺水时没有被发现。并且当时被告的管理人员没有在现场,造成受害人在溺水时不能得到及时救援,造成受害人李秀森溺水死亡。原告报警后,经西达派出所立案调查,并且西达农场多次主持调解,因双方调解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分歧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赔偿是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市居民标准。根据海南省公布的2011年海南省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可支配收入的数据可知,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将近3倍。庭审中,原告,即死者的父亲坚持认为死者在死前一直居住在仁兴镇上,所以因该依照城市居民的标准来赔偿。被告则认为,死者虽然是居住在镇上,但是其从事的是农业生产,主要收入也来自农业生产,所以理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赔偿。对此双方僵持不下。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制度缺陷概述
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官不可避免地用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可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解释》将赔偿标准明确区分为“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由于中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体制,导致在中国每年城乡可支配收入相差较大。据2012年最新数据显示,,从而出现相同案件的赔偿数额会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而相差甚远,即城乡有别,同命不同价。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受害人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就变得十分重要。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划分通常以户籍为依据,农业户口划为农村居民,非农户划为城镇居民。这种方法较好把握,诉讼中,法官的一般作法是当事人只要举证时拿出户口本,就可以证明其是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另一种方法则是以居住地为依据,居住在镇及县级以上城市区域以内的划为城镇居民,其余的划为农村居民,所以这种方法被普遍采用。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种区分方法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到的质疑不是很普遍,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以上两种区分方法很快就暴露其弊端,深受诟病。
首先,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快速发展起来,带动了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部分发达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另外,随着我国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