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我国商标异议制度
论文摘要商标异议制度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处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对于减少权力冲突,避免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及制止不正当抢注行为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社会公共的利益。但是,商标异议的弊端也是不可忽视的,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有些个人或组织会通过异议制度,无正当理由,却对他人商标的合法注册提出异议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这给市场秩序带来很不利的影响,也损害了合法利益人的权益。
论文关键词商标异议制度恶意异议异议主体和理由
一、对于商标异议的修改之所在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为进一步缩短商标注册和维权周期,简化程序便利当事人,我国正在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订。这次商标法修改之处明显,其中最令人注意的是对于商标异议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现行《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豍而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修订草案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由上述对比可知,此次商标法修改对于异议制度的弊端所在有了很清晰的认识,并对此加以规制。它对于异议的主体和理由都进行了一些限制。主体由以前的“任何人”变为了“在先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理由则由以前的没有规定变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这些限制都很好地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也使异议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商标异议制度修改之原因所在
(一)商标异议制度与恶意异议
根据我国的现行商标法规定豎,商标的注册要经过申请、审查、初步审定、异议审查、核准注册等等几个阶段。其中的异议审查就涉及到商标异议制度,它是指任何人对某一经过初步审查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的法律制度。豏
而与之相关的就是恶意商标异议,对此的定义学术界并不完全统一,有学者认为,恶意商标异议追究其根源就是一种故意滥用规避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部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滥用法律程序且无正当理由地提出商标异议来阻止他人的商标合法注册,他们利用被异议人需要使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急切心理,乘机达到牟利的目的的行为。豐也有学者认为,恶意商标异议不是仅仅为了牟利,可能是为了达到某些特定目的,一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无正当理由地提出商标异议来阻止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准注册,这种滥用商标异议权利的行为也叫恶意商标异议。豑
上述的观点其实都表明恶意商标注册的行为,都是不正当、滥用自己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具体从异议人的目的不同,有可以分为几类:一是为要挟讹诈钱财的;二是为妨碍竞争对手的;三是为了实施商标侵权的(在未注册商标保护上常见)。豒因此,总的来说,恶意商标异议就是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一定的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滥用商标异议程序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