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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doc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4/1/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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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试论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
论文摘要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由来以久,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在进行不断地探索,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采取根据个案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并考虑社会政治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衡量两者的利益,作出准确的判断。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同时保护公众人物的合理隐私,维护社会的和谐。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解决原则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可以说是人类追求自由的历史,人人崇尚自由,人人追求自由。但是,什么是真正的自由?自由的界限是什么?是不是不受任何人的约束就是自由?古今中外的学者都给予了充分的论述,马克思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如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法国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可见,自由并不是像我们一般人的理解,而是有一定的限制,准确地说就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同样,新闻自由也是属于自由的范畴,新闻自由也需要法律的规制,当然人们在行使新闻自由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当事人特别是公众人物的一些私权利。下面我们将谈谈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与解决方法。
一、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
新闻自由或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可见,新闻自由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虽然每个国家对新闻自由的规定有不尽相同之处,但总的来说是大同小异。新闻自由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基础,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没有新闻自由,可以想象那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基于民主的说法那就是空谈了。青年马克思就曾说过“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的名言。新闻工作在社会公共领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在政治生活领域,它向人们传递着信息,充分满足人们的知情权,同时行使人民的监督权,为社会的健康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知情权属于新闻自由的范畴,即公众通过媒体享有的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及其他事项的权利,是公众实现民主权利的基础,也是保护自己各种权益不受侵犯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新闻自由的权利就是建立在知情权的基础上,也就是因为要满足知情权的需要,我们才需要享有更多的新闻自由。
二、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
1964年,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的概念。1967年以巴茨案中,首席大法官沃伦对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为:
“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我国法院2002年首次使用“公众人物”概念,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中指出:“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