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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村级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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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村级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9/6/8 文件大小:1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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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村级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范围内村级留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国土部门是村级留用地管理主管部门;县人力社保、财政、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村级留用地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村级留用地指标核定与管理第四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村集体土地的,根据区片综合价的划分范围,按照被征收农用地面积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一类、二类区片范围内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三类区片范围内不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实行自然村整体房屋征收的,可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四类区片范围内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及高市乡、祯埠乡集镇规划区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林地不予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规划区范围外不予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被征收土地安排作为村级留用地的,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第五条实行指标货币回购的,村级留用地指标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核定。实施具体项目建设(以下简称留实地的),村级留用地指标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8%核定。留实地的,村级留用地指标包含城镇道路(城市主次干道按其宽度三分之一分摊)、绿化等配套设施的分摊面积。第六条村级留用地位置原则上安排在被征收地块内。因建设规划需要异地安排留地的,可以安排在本乡镇(街道)同一级别(具体级别详见附件3)土地范围内。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本乡镇(街道)不同级别土地范围内的,按指标货币回购标准的比例折算留用地面积。被征收地块为坡地,村级留用地异地安排在平地的,村级留用地指标为核定标准的70%。村级留用地具体位置由国土、建设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第七条建立村级留用地指标结算制度,对村级留用地指标核定、使用以及预支、调剂实行台帐管理。村级留用地指标台帐可作为留用地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的依据。第八条在被征收地块完成土地交付或供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确认表》(附件1),经确认后纳入台帐管理。第三章村级留用地指标利用第九条对纳入台帐管理的村级留用地指标,利用方式有:货币回购、村集体项目建设、农民公寓建设或委托政府开发等。一类区片范围内村级留用地指标利用方式为货币回购、村集体项目建设和委托政府开发。非县政府投资主体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2014〕16号会议纪要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除外),村级留用地指标原则上实行货币回购,其相应产生的货币回购价款,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计入项目用地成本。留实地的,按留地位置的货币回购价款由项目业主单位支付给县土地储备中心。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留用地指标,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社员)会议依法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村级留用地土地所有权性质可保留农村集体所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也可通过征收变更为国有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手续。第十二条村级留用地的前期开发成本(包括报批规费、征地或收储补偿安置费用、前期开发费用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第十三条根据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的分级范围,参照商服、住宅地价确定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标准(详见附件3)。第十四条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程序:(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审批表》(附件2)。(二)经乡镇(街道)、县国土、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或或非县政府投资主体的项目指挥部审批。(三)县土地储备中心或项目业主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指标货币回购款,县国土部门核减管理台帐中村级留用地指标。第十五条村级留用地指标用于村集体项目建设的,应符合我县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村级留用地指标用于第二产业开发建设的,可以以全省工业最低限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村级留用地指标用于第三产业开发建设的,可安排用于村级农贸市场、敬老院、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不得自主开发商品住宅、不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物业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村级留用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对城镇、集镇规划区内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或拆迁安置户,经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