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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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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协调
提要:近年来,国内外理论界都开始关注税会关系的研究,在认同“税会分离”模式的前提下,也一致认为应该对税会过度分离造成的差异进行有效的协调。本文介绍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演变及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的具体表现,分析二者差异协调的可行性,并提出协调思路。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
本文为2010年江苏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计划阶段性成果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一、所得税法概述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捐,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属于直接税,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原则上不能转嫁。由于所得税具有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实行量能课税,即以所得额的大小作为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比较符合公平原则,因而在世界上被誉为“良税”而广泛推行。
所谓企业所得税,就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的一个重要税种。
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特的功能,即能够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它通过征税影响企业的再生产基金和消费基金符合国家总量宏观控制的要求,引导和监督企业的再生产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据不完全统计,当今世界上征收所得税的国家有140多个,其中以所得税为主体的有39个国家和地区,大多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就目前情况看,所得税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的观点基本得到了会计界和有关法规制定机构的认同,并逐步成为一项国际惯例。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到新税法颁布前,伴随着多次税制改革,我国有几次比较重大的企业所得税立法。归纳起来可分为四个阶段:计划经济阶段、所得税法改革起步阶段、所得税会计规范形成阶段、所得税会计规范发展完善阶段。
(一)计划经济阶段(1950~1978):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统收统支,根本谈不上所得税的征收,因而也没有相关的所得税会计法规。在这个阶段,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目标基本统一,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前者决定后者。
(二)所得税法改革起步阶段(1979~1990):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1979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并公布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开始分离。1984年国务院决定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在1985年和1988年国务院颁布《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至此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基本建立起来。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目标出现非统一性特征,二者出现分离。
(三)所得税会计规范形成阶段
(1991~2005):在建立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我国也注重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建设。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建立。
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内资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