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发达国家小专利立法的经验及启示
摘要: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中小企业小创新专利权保护不足,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被严重挫伤。发达国家在实施小专利立法、强化中小企业小创新专利权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当前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过程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小专利立法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专利法律体系和专利执法制度,为中小企业的小创新提供更好的专利权保护。
关键词:专利;立法;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发展,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由于现行专利法对中小企业小创新专利权保护不足,我国中小企业之间恶意模仿、过度竞争的现象屡屡发生,使得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被严重挫伤。在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历史阶段,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小专利立法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专利法律体系和专利执法制度,强化我国中小企业的小创新专利权保护,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达国家小专利立法的经验
澳大利亚、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鼓励中小企业创新,提升国家竞争力,普遍强化创新的小专利立法保护,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单独设立外观设计专门法。法国和英国是最早专门立法保护外观设计的国家。法国于1806年、英国于1842年将外观设计从版权法保护中独立出来,颁布、实施了外观设计专门法,加大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力度。德国和日本分别于1876年和1889年制订了外观设计专门法,推动两国在整个工业设计领域内的创新。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欧洲各国,外观设计专门立法已成为立法惯例。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予以保护。
(二)降低专利保护门槛。澳大利亚为保护中小企业低层次的技术创新,于2000年通过了《专利修正案》,正式实施新的创新专利体系,从而形成创新专利、标准专利和国际专利三种专利类型共存的专利结构。新的创新专利的突出特点是:创新专利比标准专利的技术门槛低;创新专利申请书的内容要求也比标准专利低。这就有效降低了中小企业“低层次”创新获得专利保护的门槛。日本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外观设计创新,于1998年修改了外观设计法,提出了“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概念,为产品的单独部件的外观设计提供专利保护,有效拓展了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三)简化专利申请程序。澳大利亚2000年的《专利修正案》将创新专利的取得程序由原来审查制改为注册制。即在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专利局只要完成初步审查,不需经过实质审查就可授予创新专利权。由于创新专利的初步审查一般仅需6周至3个月时间,因而大大缩短了审查期限。因此,创新专利申请的授予一般都在2
—3个月之内,比标准专利2~4年的授予周期要快。法国为有效保护变化迅速、时效性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专门为相关企业设立了一种外观设计申请的简化程序,以保证专利的审批速度。英国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于2004年对专利法作了修改。其主要内容之一是提供更便捷的申请程序。欧盟为解决由于翻译成本、各国专利及执法制度差异等因素导致的中小企业不愿使用专利的问题,于2007年正式实施了新修订的欧洲专利公约。公约的重要成就之一是简化欧洲专利保护的途径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