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美国“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简评
黄少军
历经6个月的研讨、激辩与游说,2009年12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提交给国会审议的金融监管法案(The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在众议院以232比202的票数通过。这是继1933年制订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和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之后,美国有关金融监管体系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文件。从立法意图看,这部法律虽然收紧了之前过度放松的监管模式,但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趋向却得到进一步强化。
一、众议院新法案主要改革内容
新法案共有1279页。众议院在新闻稿中指出,法案的立法目的是加强监管,结束以纳税人资金拯救企业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免遭不谨慎的大银行和信用卡公司的损害。具体目标包括:(1)加强消费者保护;(2)创设金融稳定委员会;(3)结束“太大不能倒”状况,防止纳税人拯救金融机构;(4)限制管理薪酬;(5)保护投资者;(6)监管衍生品;(7)禁止掠食性抵押信贷;(8)对冲基金实行注册制。
新法案内容庞杂,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设立三个监管机构,填补六项监管空隙。新成立的监管机构分别是: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和全国保险监督局。填补的监管空白是:对冲基金的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场外衍生品的监管;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公众公司治理民主化与薪酬管理;加强投资者保护。鉴于金融危机、麦道夫案和斯坦福案教训,在新法案中,证监会权力得到加强。
表1 美国金融改革前后监管机构变化一览表
银行
证券
保险
消费金融
改革后
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
联邦储备局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并入储蓄监理局)
全国信用社管理署
各州银行监管部门
证监会(新增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局)
金融行业监管局
各州证券监管部门
财政部全国保险监管局;
各州保险监管机构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改革前
联邦储备局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全国信用社管理署
财政部货币监理署
财政部储蓄监理局
各州银行监管部门
证监会
金融行业监管局
各州证券监管部门
各州保险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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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机构重新规划,权力洗牌
1、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
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由投票成员和非投票成员组成,投票成员包括财政部长、联储局主席、货币监理署署长、储蓄机构监理局局长(并入货币监理署后取消)、证监会主席、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总裁、联邦住房金融局局长、全国信用社管理署署长等,主要职责是识别和防止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协调各监管机构、分享信息、处置重大事件和重要制度变化(如会计制度)。该机构是非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由各监管部门指定,临时召集,财政部必须指定永久性工作人员;经费则由投票权决定的比例由各监管部门支出。委员会向国会负责,每半年须向国会提交一次报告。
具体职责包括识别实质性系统风险,鉴别、监督、解决由大型复杂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交易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为弥补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漏洞,保障金融体系稳定,在法案中专门授权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为各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制订审慎标准,由相关监管机构具体监督和执行。如,委员会有权确定美国大型金融公司的银行或非银行地位,进而执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