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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邓小平“共同开发”思想与钓鱼岛问题
李清津[①]
钓鱼岛问题是影响中日关系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中日安全关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该地区具有丰富的石油资源以及巨大的战略安全价值。钓鱼岛问题的解决不仅直接关系到中日两国关系的稳定发展,还涉及到中日间东海划界问题。这一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但影响我国对海洋的开发,还可能导致中日关系的紧张,甚至成为中日两国之间发生武力冲突的根源。
要消除发生武力冲突的危险,和平解决中日间的领土以及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需要开拓新路。笔者认为,邓小平所提出的共同开发设想具有很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
“共同开发”作为一种利用资源的制度安排,是相对于单方面开发而言的,是指两个或更多国际法主体对储藏在跨边界的区域的单一地质构造的自然资源进行共同管理、共同开采并共享资源,共享收益。共同开发安排是符合《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和精神的,充分贯彻了现代等协商、共同获利的原则。共同开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政治解决跨境争议地区资源安排以及管辖问题的常选模式。中国正是共同开发思想的积极倡导者。
本文的目的是从学术的角度,分析总结邓小平的共同开发思想,期望从学术的角度为中日关系的发展做点努力。
一、邓小平“共同开发”思想的形成过程
邓小平在解决领土争端上的“共同开发”思想经历了一个反复论证、不断明确的过程。这一思想来源于中国的实际,首先是针对中日关系特别是钓鱼岛问题的处理提出来的。
当1972年中日两国领导人认识到中日关系的正常化才是首要、最迫切的问题时,他们就从中日关系正常化大局出发,把钓鱼岛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留待日后解决。[②]后来中日两友好条约事宜时继承了这一协议:1978年8月10日,当日本外相园田直向邓小平提到这一问题时,邓小平挺了挺身子态度自若地回答说,这个问题一如既往,先搁置个20年、30年。[③]随后在1978年10月,时为友好条约批准书,访问日本。在25日的记者招待会上,有一些日本人问及钓鱼岛问题,邓小平明确回答:这个问题中日两国有很大的分歧,例如对岛名叫法都不一样。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时,我们曾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这次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中,双方也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从中日关系的大局出发,还是先将这个问题挂起来,我们这代人解决不了,就留给后人解决,也许他们会更聪明,能找到实际解决的办法。
[④]
从两次谈判的历史来看,正是中国政府在领土问题上的灵活作法,才使得中日邦交正常化得以实现,中日关系得到发展。1984年10月,邓小平在回忆当时的想法时说:“当时我脑子里在考虑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可以不涉及两国的主权争议,共同开发。共同开发的无非是那个岛屿附近的海底石油之类,可以合资经营嘛,共同得利嘛!”[⑤]1979年5月,邓小平在会见铃木善幸时就提出了共同开发钓鱼岛的建议,当时铃木曾表示要把这一意见带回正芳首相。[⑥]同年9月谷牧副总理访问日本时也讲到:“关于钓鱼岛的联合开发问题,我国已经多次表示过态度。钓鱼岛的主权问题是清楚的,从来就是我国的领土。但考虑到联合开发石油,主权问题可以暂时挂起来。让我们的后人去解决。我们首先动起手来开发这一地区的石油资源,这样对双方都有利。”[⑦]通过仔细的分析,我们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