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利益第三人合同
目录
一、论文摘要
二、论文1、法人的有限责任的内涵2、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3、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局限性及解决办法
三、参考文献资料
论文摘要
本文从法人的有限责任的定义入手,主要从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述。首先,作者着重介绍了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真实内涵,明确指出法人有限责任是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外在表现,而股东的有限责任才是法人的有限责任的内在实质。其次,作者认为在我国法人尤其是国有企业要真正成为一个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必须拥有财产所有权,即法人财产权。第三,作者认为股东绝对承担有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其的权利与义务不等。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议在我国公司立法中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条件的限制股东的行为,从而使我国的这一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公司法人有限责任股东权力自益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制度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法人制度核心的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对此作出了重要贡献,在鼓励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充分显示了优越性。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我们国家一直强调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鉴于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制度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一、法人的有限责任的内涵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仅以其拥有的实际财产对其所欠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法人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通常的情况下,法律将法人的责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法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独立于股东,也独立于它的领导机构和下属机构,其有自己的法律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获得的一切利益由它自己支配,因而产生的债务责任也就只能由它自己承担。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个被赋予独立人格的法人是由股东所创造的,股东创造了一个民事主体,让其承担经营风险,而股东却在背后享受着真正的投资利益。股东把自己的责任限定在出资客的范围内,其只有出资的义务。当其不履行此项义务时,即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其履行了此项义务时,也就不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因此说,股东并不是以其出资额直接向法人的债权人负责,而其承担的只不过是一种出资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经营风险。所以说股东才是法人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制度的真正受益者,其承担才是真正的有限责任。当然,由于股东的出资最终被用于法人债务的清偿,因而实质上仍然是由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的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得到了我国企业立法的充分肯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说,法人的有限责任只不过是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外在表现,而股东的有限责任才是法人的有限责任的内在实质。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法人责任制度的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