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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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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565369829 2019/6/11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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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发〔2016〕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工业或商业用地。第二条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位于生态控制红线以外、50米等高线以下、25度坡以下;(二)由镇(区)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鼓励利用批而未供等存量建设用地安置留用地。第三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作工业用途的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5%安排;作商业用途的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0%安排。第四条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可由市人民政府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安置留用地的参照执行)。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以变更登记之日为起始日期,按照土地证载用途对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其他规划建设指标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安排为工业用途的留用地规划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国有出让、国有划拨手续的留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确需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补缴地价款(按规定无需补缴地价款的除外)。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不安排实物留用地:(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镇(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四)留用地安置面积小于5亩的。第七条已完善用地手续的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由农村集体作留用地使用的,不再就该地块的征收安排留用地或折算货币补偿。第八条除依法必须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外,留用地应在申请城市分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