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青岛拆扦房屋赔偿标准政策2017年最新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细则相信很多青岛市的朋友非常关心,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青岛拆扦房屋赔偿标准政策,希望对您有用。青岛拆扦房屋赔偿标准政策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六条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范围的意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拟征收房屋范围并公布。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第八条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权属、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拟征收房屋范围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范围内的以下手续:(一)新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房屋权属分割和抵押;(四)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五)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六)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告,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相关部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手续。因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个人或者相关部门违反本条规定而不当增加的补偿费用,不予补偿。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的目的;(二)房屋征收的范围;(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四)实施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的方案;(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法和选定期限;(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七)被征收人搬迁腾房期限和临时过渡方式、期限;(八)补助和奖励标准;(九)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过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公布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第十二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有异议的,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第十三条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根据公众意见和听证会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第十四条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在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用于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资金、房屋补偿房源应当足额到位,补偿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公告。因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而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材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手续。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