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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献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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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献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doc

上传人:小s 2019/6/12 文件大小:99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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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献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沧州市献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献县环境保护局(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2013年4月16日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检查单位为一般污染企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检查单位为市级重点污染企业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被检查单位为省级重点污染企业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被检查单位为国家重点污染企业的,或者被检查单位拒不改正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处以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处以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处以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以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上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处以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上罚款拒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自由裁量细化标准3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实施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免予处罚排污单位为一般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排污单位为市级重点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排污单位为省级重点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上罚款排污单位为国家重点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罚款4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排污单位为一般污染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1倍以下的责令限期治理,,,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年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6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