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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管理1.减免税(4)残疾人专用品项目减免税申请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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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管理1.减免税(4)残疾人专用品项目减免税申请指南.doc

上传人:marry201208 2019/6/12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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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管理1.减免税(4)残疾人专用品项目减免税申请指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4)残疾人专用品项目减免税申请指南一、业务概述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三、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第3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20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四、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二)《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正本、复印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假肢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及康复机构的法人单位证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民政厅(局)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三)办理程序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核确认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五)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六)收费标准免费(七)其他注意事项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否则,海关将不受理其减免税申请。减免税申请人遗失《征免税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原《征免税证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原《征免税证明》同时作废。原《征免税证明》已经使用的,不予补办。已进行减免税登记备案的项目单位(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项目变更(包括企业性质、股权转让、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设备清单等变更)以及追加投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变更备案。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