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当前我国农民权利贫困问题探析彭小霞(徐州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009)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3卷第4期摘要:农民问题实质上是权利问题。本文通过揭示当前我国农民在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所受到的限制,从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缺位和农民自身原因三个方面探求造成当代农民权利贫困的原因,并提出四个方面的解决措施。关键词:农民;农民权利;农民权利贫困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40(2008)04-0007-03当今中国农民的贫困,已经不仅仅是经济的贫困,而是从经济的贫困发展到机会的贫困,由机会的贫困深入到权利的贫困。所谓权利贫困,是指制度层面对部分人群的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限制和歧视所导致的贫困,属于“想工作,能工作”,但没有权利和机会工作所导致的贫困。这种贫困,从层次上讲,既有人的基本权利(人权)的贫困,又有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的贫困;从范围上讲,既有经济权利的贫困、政治权利的贫困,又有社会权利方面的贫困和文化权利方面的贫困。简言之,今天中国的权利贫困,是宪法基本权利的贫困,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贫困,更是人权的贫困。然而,令人震惊和深思的是,当今中国权利贫困的主要群体,不是别人,而恰恰是为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付出了长期巨大牺牲的广大农民,是作为新农村建设基本依靠力量的广大农民。一、当前中国农民的权利贫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农民的政治权利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政治权利是指自我表现意义上的体现公民参与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处于国家政治秩序之内的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与处理之权利。其基本内容是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言论自由和集会示威自由、信仰自由、罢免权等。1、农民的选举权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农民在人民代表选举方面与城市居民的政治权利仍有很大的区别。《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的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之比为4:1。从历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人数的构成来看,农民代表明显偏少。至于被选举权,农民几乎没有享有,而这意味着占全国人口近3/4的人口不能直接参与国家与社会的管理,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心声。2、农民的平等权受限制。在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中,农民作为一个阶层处于社会的最底层。20世纪50年代以来形成的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对农民群体的制度性歧视,人为地将全体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使农民在户口登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就医、粮油供应、税费负担等各个方面享有和承担与城镇居民完全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农民丧失了多方面的平等权利。3、农民的迁徙自由权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新中国设立户籍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集中国家的财力,进行工业化建设。为此农民的利益暂时受到抑制,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将农业的利润转移到工业方面,促使工业高速发展,增强国家实力。但这一政策存在事实上的重工轻农的倾向,对居民的迁徙自由权来说,公民从城市迁往农村容易,而从农村迁往城市则比较困难,这在事实上给农民设置了自由迁徙的障碍。城内的居民可享受国家再次分配的福利待遇,而城外的农民则无法获得这些福利权,还需要为城市提供廉价的粮食、农副产品和资金积累。结果,城乡差别因人为的因素而扩大,而户籍管理制又将这种差别固定下来。其次,是农民的经济权利受到不正当的剥夺。社会经济权利系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自由权利,具体而言,它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等多项内容。这里我们主要关注农民的财产权。财产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这些财产可能是物质的,如房屋,也可能是抽象的,如版权。财产权被视为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主张废除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建国后我国彻底割"资本主义尾巴",因而没有财产权可言。改革开放以来财产观念得以复兴。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民对财产不仅要求占有、消费使用,还要求交易、投资使用;不仅要求所有权,还要求产权;不仅要求事实上的处分权,也要求法律上的处分权;不仅要求所有权,还要求基于商品、资本流转而产生的债权;不仅要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要求私营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这一切构成了财产权的完整体系。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开始不断地得到认可和张扬。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作了第四次修正,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当前,对农民的财产权来说,十分突出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基层政府在农业税费征收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不顾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对农民暴力相向,任意牵牛、抬猪、拆屋、抢粮食、搬家具,呈现出抢夺农民财物乃至逼死打死农民的现象。二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严重侵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强行拆迁和征地,造成了农民失地和无处安身的现象。再次,是农民的社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