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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发〔2004〕37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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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发〔2004〕37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人发〔2004〕37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教育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现将《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2004年起,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由用人单位按岗位需要,符合《资格条件》,经考核合格,直接聘任相应教师职务,同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协议。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含“小评中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不再办理资格认定,相应教师职务均应通过评审取得。北京地区民办教育机构教师申请参加教师职务评审,按《资格条件》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主题词:人事职称教师通知北京市人事局办公室2004年3月30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一、评审范围和对象: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学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二、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二)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三)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四)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本级教育教学任务。三、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一)中学教师职务学历及资历要求1、中学二级教师:(1)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2、中学一级教师:(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次年;(2)本科或专科毕业后,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中学一级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具备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曾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并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2年。3、中学高级教师:(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次年;(2)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3)1961年1月1日前出生,具有专科毕业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8年。中学高级教师(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以下简称“小评中高”):(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次年;(2)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3)具备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20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中学高级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1)具备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中学副主任及以上职务,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曾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并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5年;(2)具备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累计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10年,并现担任小学副校长及以上职务。(二)小学教师职务学历及资历条件1、小学二级教师:(1)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见习期满1年。2、小学一级教师:(1)专科毕业见习期满1年;(2)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取得小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3、小学高级教师:(1)硕士研究生毕业;(2)本科毕业后,见习期满1年;(3)具备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小学高级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