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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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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doc

上传人:sunhongz2 2019/6/14 文件大小:1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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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修改部分见下划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申请办法奖励的金融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且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2)在银监会备案的资产管理公司。(3)控股注册在南沙的持牌法人机构不少于1家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4)经省市政府审批设立,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5)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财富管理等金融服务业。(6)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允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如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及该类企业所设立的SPV公司等)和由非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开展飞机、船舶租赁等租赁业务的SPV公司。SPV公司是指为运营特定项目或业务所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7)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或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第二章落户奖第三条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及核心业务等主要部门设在南沙的实地经营机构再给予300万元奖励。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第四条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不含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对于在南沙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的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落户奖中的第二、三期奖励需视企业业务发展及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情况发放,且总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三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第六条商业保理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给予落户奖励:(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含)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含)至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含)至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均需注册在南沙区):(含)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含)至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含)至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三)落户奖励采用“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方式兑现,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后,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