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2011年度)
为指导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确保资金申请与审核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领域
根据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以及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点任务,2011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将优先支持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领域。
隧道、服务区和收费站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使用和节能减排技术应用。
(二)公路运输装备领域。
天然气车辆在道路运输中的应用;绿色汽车维修技术应用等。
(三)港航领域。
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的应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港口的应用;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油改电”技术应用;港口机械节能技术应用;港区内天然气汽车应用等。
(四)交通运输管理与服务能力建设。
车辆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内河船舶免停靠报港信息服务系统应用;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等。
(五)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和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实施项目。
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支持对象与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节能减排工作,2011年重点支持国家及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及参加“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的单位,且原则上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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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具有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三)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科技政策,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
,且在2010年完成的或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的;
;
;
。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填写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
(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见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工作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名称、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信息清单及企业财务管理机构名称和制度(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并选定一家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减排量或项目投资总额进行审核,由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资金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二)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申请材料一式10份,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刻录在光盘上,与纸质文件同时报送。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理申请材料。
(三)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部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办公室),由政策法规司(部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司局审核。
(四)通过审核的项目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财政部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并将项目审批与资金下达结果抄送交通运输部。各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
(六)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按以上程序申报。
(七)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委托管理中心受理申请材料)。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申请项目通过财政部审批后,财政部将专项资金
列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受理时间: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
受理机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601房间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人:刘芳、蔡秀荣
联系电话:010-58278671、58278666
传真:010-5827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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