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写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总说明一、适用范围与对象:本辅导教案适用于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物权法》课程的教学,该课程的设置为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必修课,36学时,2学分。修此课程前,须先学完《民法总论》课程。二、基础教学资料:本辅导教案的基础教学资料,系刘保玉教授编著的《物权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该教材分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总论部分主要讲述物权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相当于物权法的总则内容;分论部分讲述各类物权及其中的具体问题。学生在学习时可先行对目录进行必要的阅读,以便总体把握物权制度的基本体系。该教材的内容比较丰富,既有对形成共识的或现行法有规定的一般问题的讲述,也有对理论上和立法上尚有争议的问题的介绍与讨论。因课时的限制与本科教学层次与教学规律的要求,对该教材在教学中的使用,可在内容上进行必要的选择与取舍,有些部分(主要是学界争论较大的问题)的阐述可留归学生自学,适当了解即可。三、参考文献:《物权法》教材各编章内容注释中引用了大量著作、文章(各章中第一次引用时用全引法,此后用简引),可直接作为参考文献索引。四、辅导教案的内容:本辅导教案各章的基本内容由本章导读(含结构设计与主要内容)、重要问题提示、思考问题与相关案例、复习题等几部分构成。在教学中,教师可对该辅导教案加以补充、完善。                            上篇 物权法总论第一章             物权概说本章导读 结构设计:欲了解物权,首先须了解物权的概念与特性等基本问题,以对物权有一个大致地了解,故本书第一章设为“物权概说”。理解和把握本章中涉及的问题,是学习后面内容的基础。本章共分四节,依次为:物权的意义;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物权的类型体系;物权的效力。主要内容: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一、物权的词源从历史上看,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的观念,显然早于债权及其他民事权利。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罗马法上,即已确认所有权等诸多具体的物权形式,并已形成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理念。不过,由于历史发展阶段和法学发展水平的原因,具有抽象概括性的物权及他物权的名词,在罗马法中并未出现,它们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中首次(也是目前唯一的)对物权的概念作出了规定。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上没有物权的概念,与之相近的词汇是“财产”或“财产权”(property)。国内文献中,物权一词的英文翻译通常也使用“property”一词,但应注意的是,英美法中的这一用语与大陆法中的“物权”实际上并非对等的概念。二、物权的意义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从法律关系上着眼来阐释物权的涵义,有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及两方面关系说(折衷说)三种学说。现今学界的主流观点,系采折衷说或两方面关系说。不能因为承认物权关系中含有人对物的关系,就武断的认为其“只见物,不见人”。从物权的性质与内容方面着眼而给物权下定义,学者们因在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与排他性三个方面的侧重点认识不同,也有不同的定义。我们赞同两方面关系说和侧重于对物直接支配与排他性的定义,即: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也可表述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权利。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物的排他支配权。三、物权的特性物权的特性或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主体方面的对世性、内容方面的支配性、客体方面的特定性、实现方式方面绝对性、效力方面的排他性五个方面。关于物权的“对世权”、“支配权”、“绝对权”等品性,可参考《民法总论》中关于民事权利分类的阐述;关于物权的客体问题,可参阅《民法总论》中关于“物”的问题论述。关于物权的法定性、公示性,我们认为其非物权本身的固有属性,而是法律上因物权具有绝对性、对世性、排他性而对其附加的特殊要求,但同时我们并不否认公示性、法定性与物权的固有属性所具有的密切联系。这也是后面我们概括“物权绝对原则”,并使之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并列的观念基础。第二节 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一、物权与债权物权与债权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物权与债权既有紧密的联系,也有重大区别。其区别可以概括为五个主要方面:其一,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其二,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既存的、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物),而债的客体是“给付”,至于给付行为之对象,则可以是物、劳务、智力成果等;其三,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支配力、排他力且其效力及于任何人,而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