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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总论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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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考情分析201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100%的调整。在2010年的考试中,本章的考试分值估计在5分左右,题型主要为客观题。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体系(★★★)(P2-3)1、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宏观)和市场规制关系(微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称市场监管法)。2、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解释】财税法包括财政法和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3、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解释】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A、财税调控法B、金融调控法C、计划调控法D、反垄断法【答案】ABC【解析】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A、预算法B、国债法C、政府采购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答案】ABC【解析】(1)选项ABC:属于宏观调控法中的财税调控法;(2)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例题3·判断题】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答案】√ 【例题4·判断题】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属于宏观调控法。()【答案】×【解析】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属于特别市场规制法。二、经济法的渊源(★★★)(P3-6)1、宪法2、法律【解释】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解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例题·多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案】ACD【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P7)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A、某市财政局B、某研究院C、某公司的子公司D、公民陈某【答案】ABCD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解释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大)和执法主体(如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