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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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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9/6/16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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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关于公布实施成都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4〕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县国土局是本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乡镇具体负责实施。县统筹、信访、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建设、规划、农发、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第五条征收土地经依法启动,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国土局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被征地所在乡镇负责按项目做好补偿安置资料的归档工作和宗地结算工作。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乡镇成立工作组,现场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进行补偿登记确认。县国土局根据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及村(社区)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第七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三)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登记的规格、数量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件);(四)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五)经依法批准修建的规模养殖场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件)。第八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第九条拆迁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见附件),其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事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第十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不予补偿:(一)违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二)征地方案依法启动后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四)其他不符合法定补偿情况的。第十一条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恢复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