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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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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16 文件大小:2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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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常用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方法一、水泥的取样方法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二、砌体工程用水泥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砌体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2、当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1)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2)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取样送样规则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二、骨料的取样方法一、砂、石的验收砂、石的验收分别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CJ52-2006)中的规定进行。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对于砂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离子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对于石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对砂、石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测依据、检测条件、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结论等。二、取样规定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为4份,石子为8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为8份、石子为16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4、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5、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小于表2表3所规定的最少取样量。须作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6、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及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名称、取样时间、产地、规格、样品量、要求检验的项目及取样方式等。每一项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表2试验项目最少取样数量(g)-;-;-;-,各需100g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50***离子含量2000碱活性7500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样数量(kg)表3试验项目最大粒径(mm)、紧密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