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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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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6/16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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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城市更新工作,发挥地价杠杆对城市更新的推动作用,释放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强城市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情形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项目范围以《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依据。第三条:名词解释(一)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市场价格是某用途土地在市场上一般、平均水平价格,是土地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其他形式的现金和实物补偿折价、其它补偿等。本办法中规定的土地市场价格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执行。(二)认定建筑面积认定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经过区级以上政府或其指定单位认定可以获得补偿的总建筑面积。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规划局备案。第二章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第四条:“旧厂房”更新项目一、“工业提升”类“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不计收地价款。工改总部经济用地、工改都市型产业(由各区政府认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不计收地价款;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民营科技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60号)或《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9号)的规定,经批准可分割转让的情形,按照新规划条件下工业用途市场价的150%计收。二、“工改居”类(一)“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按照以下补偿标准补偿:(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50%补偿;,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10%补偿。(二)协议出让类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50%计收;,按土地市场价格的90%计收。三、“工改商”类(一)“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按照以下补偿标准补偿:(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60%补偿;,按30%补偿。(二)协议出让类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按土地市场价格的70%